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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论文库www.Lwku.com 作者: 佚名 [提要]:民主有三大原则或三大构成要素,即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各原则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构成民主政治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它们,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扬民主精神。
[关键词]:民主政治;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
随着民主与民主实践的不断,民主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地充实丰富。尽管民主政体有着不同的类型,但在国家里,民主政治制度有其三大原则业已成为共识,即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这三大原则,也是民主的三大构成要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民主的三大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扬民主精神。
一、多数原则
民主的要旨是“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即由全体人民当家作主,来管理国家事务。但在实际上,不可能也做不到由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来当家做主;同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也多种多样,决不会是完全一致的。所谓多数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指民主政治这种人民的统治,实际上是人民中多数人的统治,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政府的组成或者改变,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来进行各种各样的政治决策,也就是按着多数人的意愿作出最终的选择和裁定。说到底,民主没有表达也不可能表达全体成员的意志,民主只是表达了“人民”的意志,甚至于民主也没有表达全体“人民”的意志,民主仅仅是表达了“人民”中多数人的意志。这是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多数原则是民主的实质,是民主的灵魂,是民主的核心,是民主的精髓。在这里,不管怎么强调,都不过份。从这个意义上说,什么是民主?民主就是承认和服从多数。没有多数原则,就没有民主。在正常的政治状态下,在正常的政治行为中,能否服从多数,是有没有民主意识和民主意识强不强的集中表现。如果多数服从少数,甚至由一个人说了算,那是家长制,是专制,是独裁;如果按实力大小决定胜负,那是拳击场上的规则;如果按支付金钱多少来确定说话的分量,那是市场交易的规则。
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决策方式,多数原则通过将发言权授予每一个人,将多数人的共同选择作为指导社会行动的依据,保证由之产生出的政策具有更全面的知识和经验内容,以及更广泛的社会适应性。所以,对多数的信仰不是非理性的盲目信仰,而是基于人们经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对客观世界复杂性和自身不完善性的深刻体认,是有着深厚的认识论基础并能够得到客观实践的经验证明的。正是因为社会所面临的错综复杂、变幻无穷,而每一个人的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又都是极其有限的,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比少数人的意见更可取。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就在于,它不仅能正视个人能力的不完善性,而且为克服这种缺陷提供了适当的途径。因此,相对于多数原则而言,将决策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就更不可能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正确。在当代民主制度中,作为民主政治的灵魂,多数原则无疑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福利的最少弊端的决策模式,也是实现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手段。
承认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说任何一个多数的存在都必然是完全正确的。在现实的民主政治实践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多数,而不同性质的多数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大相径庭。对多数作抽象的理解,就很有可能在实践过程中导致以多数名义而实行的极权暴政。因此,正确理解多数的内涵,是我们在实践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实现人民统治的理论基础。多数既是开放的,又是流动的,同时又是自律的。说它是开放的,是因为民主制度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必须涵盖社会的所有阶级、阶层及其个人,不能蓄意甚至公开地将某一特定集团的人士,排除于民主保护范围之外。多数原则只是决策原则,而不是统治原则。民主社会的统治者只能是全体人民,人民只是在决策过程中才暂时地分成了多数和少数。将决策过程中的一次偶然结果固定化,就会将人民中的一部分排除出人民之外,从根本上动摇民主的统治基础。说它是流动的,是因为作为社会决定力量的多数不是特指的和固定的,而是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由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所构成。今天处于少数的人,明天则可能成为社会立法的多数,这样,每个人实际上都轮流处于多数和少数的地位。这种地位上的变动,驱使现实的民主政治制度必须将对少数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作为自身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民主体系中来,从而构成了对多数行动范围的约束和限制,使多数不能享有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多数必须受到少数权利的制约。只有懂得自律的民主,才不会在诞生之日就寿终正寝,蜕化为另一种形式的专制和暴政。由此可见,多数原则所承认的是一种相对的可能性,而不是绝对的必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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