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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5: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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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新认识
五、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一个—交换产生原因的分析(12)
关于现阶段我国存在商品交换的原因,主要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说、分工说、按劳分配说、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说、所有权经营权分离说、联合劳动及其层次说等观点。但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说无法说明现阶段我国国有之间交换的商品性质。由于只有分工无法说明商品交换的必然性(因为有分工并不必然有交换),如果社会分工说强调的是分工,其观点就不能成立,如果其强调的是社会分工的社会性,则必须说明商品交换的“社会”原因(本文作者认为,这个“社会”原因就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否则就无法说明商品交换产生的原因。按劳分配是分配,交换是一种间接的分配,分配不能证明分配,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论证这个观点时所使用的论据往往是决定按劳分配存在的、按劳分配以外的东西,而且在按劳分配产生几千年之前,就存在商品交换,因此把按劳分配作为商品交换的原因是不成立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所有权经营权分离都是商品交换出现几千年之后才出现的,因此这二者也不会是商品交换产生、存在的原因。联合劳动及其层次说,实事上仍是利益说。利益说是不少学者都赞同的观点,遇到的是传统的生产关系决定利益的观点。本文作者赞同利益说的观点,是建立在本文的规范分析和以下的历史分析的基础上的:
在人类社会的初期,生产力极其低下,为了生存,人类的活动是以原始人群的群居方式活动的。在一个原始人群内,共同生产、共同消费,人们进行生产是为了消费,而不是占有或所有,这时既没有产品剩余,也没有商品交换。随着生产力的,原始人群不断分化,出现了数量更多的劳动者共同体,产品开始出现偶尔的剩余。这时,在一个劳动者共同体内部仍是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生产这些产品仍然是为了消费,而不是为了占有或所有,观念上的所有还不存在,所不同的是出现了剩余产品,但这些剩余产品还只是作为劳动者共同体为消费而产生、用于共同体的消费、还未消费的产品。有了剩余产品就有了交换,这些交换发生在不同劳动者共同体之间的不同产品上,之所以进行交换,是因为这些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能满足不同的需要。同时,作为生产的结果,产品及其剩余都是其生产者的利益的表现,代表着生产者的利益,其生产者都不愿意放弃自身的利益,以及作为其利益的表现的产品。当一个劳动者共同体A发现另一个劳动者共同体B那里的剩余产品能满足A的需要时,A取得B那里的这些剩余产品就成了A实现其利益的要求,体现了A的利益。同样,B发现A那里的剩余产品能满足B的需要时,B取得A那里的剩余产品是B实现其利益的要求,体现了B的利益。AB双方均不愿意(这是其利益要求在其意识中的反映)放弃代表自身利益的产品,又都要求获得对方那里的产品。其要么是暴力的方法,要么是的方法。暴力的方法显然是由于利益的原因,它不增加产品的总量,只是已生产出的产品的再分配,而且暴力的方法会遇到暴力的对抗。经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己生产,二是双方分别用已方生产出的产品去和对方交换,进行利益的表现形式的转换和表现利益的对象的交换。在交换过程中,作为利益的表现的产品在不同劳动者共同体之间移动,既是双方利益相互独立、对立的反映,也是他们各自利益的要求。各个劳动者共同体的不同的产品,可能是由于分工的原因,也可能并不是什么分工,而是它们偶然生产出了有剩余的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产品。同时,即使存在分工,如果没有利益——利益相互独立、对立,以及除了暴力和自身生产之外,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各方的利益——的原因,如果双方通过直接分配相互取得对方那里的产品,同样也不会有商品交换。因此,分工不会是商品交换产生的原因,各个劳动者共同体之间的交换产生的原因,除了生产力发展提供的基础外,只能是因为各个劳动者共同体的利益的相互独立、对立。
交换产生的时候,交换只是取得对方产品的手段,交换本身并不是目的。这时,私有或所有的观念还不存在,私有或所有不可能是交换的原因。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的生存能力不断增强,人口不断增多,劳动者共同体进一步分化,其数量越来越多,其规模越来越小,不同共同体间的利益关系不断强化,这进一步推动了交换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反过来,交换的日益频繁又强化了产品的生产者和产品之间的联系。早期的劳动者共同体的分化往往是由生产力发展和共同体内血缘关系的变化等原因,这时的产品的生产者——劳动者共同体——也是产品的占有者,其代表往往是共同体中的长辈,观念上的占有还不存在,共同体内部不存在利益的分化和对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更加丰富、剩余产品增加,共同体内部成员间在产品的生产、消费、实际占有等方面表现出了它们利益的矛盾,这种矛盾不但推动了共同体的进一步分化,而且在共同体内部产品生产者与产品之间的联系也得到了强化。作为产品生产者与产品之间联系在共同体内部强化的结果,观念上的占有或所有出现了,私有制、公有制也随着出现了。因此,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的介入,私有制、因而所有制出现了。以上的历史分析,证明了私有制、所有制确实不是商品交换产生的原因,相反,在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由利益推动的交换才是私有制、所有制产生的原因。利益是生产关系的决定者,而决不是相反。
注:⑴薛永应《社会主义经济利益概论》第4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⑵[波兰]《波兰经济学》杂志1981年第1期,转引自上书第5页的注
⑶马恩选集第1卷第24页
(4)同上书第35页
(5)马恩全集第23卷第47页
(6)马恩全集第42卷第150页
(7)同上书第168页
(8)参见薛永应《社会主义经济利益概论》第三章第三节
(9)该定义受捷克经济学家奥•锡克的启发,参见他的《经济•利益•》第262—263页
(10)参见薛永应《社会主义经济利益概论》第42页以及第三章第三节,谭培文《马克思主义
的利益理论》,
(11)马恩选集第2卷第537页
(12)本部分参阅了恩格斯《家庭 私有制 国家的起源》及陶大庸《社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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